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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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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内资工商注册

(一) 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内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1 、 住所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4 、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5 、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2.第9项和第10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1.6 、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1.7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1.8 、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1.9 、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1.10 、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1.11 、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时限】

 

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