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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股利政策选择的法律因素

发布日期:2019-08-30  编辑:毛春华 王婉秋
       在股利分配实务中,影响公司股利政策选择的因素众多,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本章主要讲解法律因素。     为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有关法规对公司的股利分配常作如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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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本保全限制。资本保全限制要求公司只能用当期的利润或留用电气公司在利润分配股利,不能用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发放股利,以保全公司股东权益资本,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当企业发生亏损时,为维护企业形象,可以用盈余公积发放不超过股票面值6%的现金股利,发放后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这是企业资本保全限制的一个例外。
 
 
       2、企业积累限制。企业积累的限制要求公司在分配股利之前必须按,法定程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并鼓励公司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这一条款的目的,一是使公司在盈利时有所积累,将来如发生亏损,可用公司积累的公积金弥补,还可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以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在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用盈余公积金分配股利;二是为企业实现内部资本扩张做准备,用公积金扩大经营,或将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部。如我国现行制度和法规明确规定:股份公司应按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数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净利润限制。净利润的限制要求公司只能从当年的净利润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中支付股利、即年度累计净利润必须为正数时才可发放股利。
      4、超额累积利润限制,超额累积利润限制要求当股利收益税高于其进行股票交易的资本利得税时,企业不得因税收考虑而超额累积利润。于是许多国家规定一旦留用利润超过法律许可的水平,将加征额外税负。我国对此尚未作限制性规定。
 

 
        5、偿债能力限制。偿债能力的限制要求公司必须有充分的偿债能力才能发放现金股利。如果公司在已经资不抵债时仍向股东支付股利,意味着股东侵占了本属于债权人的清算资产;如果公司虽尚未陷人资不抵债的境地,但由于资产流动性不足,支付现金股利后将使其失去偿债能力时仍向股东支付股利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侵犯。因此该项规定禁止缺乏偿债能力的企业发放现金股利。这一规定目前主要见于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范中,我国尚未将此纳入法律规范,只是在借贷契约或协议的相关条款中有所涉及。工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