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累和消费相结合的原则
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要体现把积累和消费正确地结合起来的要防止片面强调积累,不顾消费的行为,也要纠正片面强调消费,挤占积累的行为。
二、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
非有盈余不得分配原则是公司分配利润的重要原则和前提之一。当年无盈利,原则上不得分配股利;公司即便有盈利,若有亏损还须先行弥补亏损,不得将亏损递延;弥补亏损后还须先提取法定公积金,最后才能就所剩余利润,即“盈余”向股东分配股利。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维护公司财产基础及信用能力以保证公司和债权人的利益。
在利润分配中,必须兼顾国家、企业投资者和经营者几方面的利根据这一原则,企业实现的利润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组得税,税后利润再在企业、投资者和职工之间进行分配,以维护各方主体的利益。
四、分配自由原则
原《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颁布)第四十一条和一百七十七条第四款在股利分配制度上规定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即对持有相同性质股利的股东给予同一顺序的分配机会,并对所有股东仅按其出资比例或寺股比例而非其他因素决定可分得股利的具体数额。 新《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颁布)第十五条允许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第一百六十七条亦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股利。在新规定下,公司章可以基于公司的经营状况,以最合理的方式约定股利分配方式,充分体现了公司的契约性性质。记账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