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组成员来源不同
二、清算程序规定不同
解散清算的程序比较复杂,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破产法的清算程序是破产制度的组成部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严重损失,无法偿还过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二,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清算要依照《企业破产法》的程序进行,公司自身无法进行,具有强制性。
三、导致清算的原因不同
解散清算原因: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解散;
(三)由于合并、分立而解散的;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命令关闭或取消
(五)法定代表人申请强制解散;
破产清算原因:
由于公司已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上述情形的,公司可以启动破产清算程序。
四、债权清偿顺序不同
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
(1)偿付清算费用。
(2)员工工资及劳保费用。
(3)缴纳欠税。
(4)偿还公司的债务。
(5)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由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分配,按股东持有的股份进行分配。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后,企业破产债务的偿还顺序为:
(1)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和抚恤金,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
(2)破产人所欠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前款规定的除外);
(3)一般破产债权如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顺序相同的清偿要求,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