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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9-08-26  编辑:毛春华 王婉秋
      基金的运作中主要涉及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这三个当事人,他们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关系。记账报税有汇嘉
       一、投资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投资人是基金的实际所有者,而基金管理人则是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基金资产的不断增值,并为基金投资人获取尽可能多收益的机构。所以,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实质上是所有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前者是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后者是基金资产的经营者。前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后者则是由职业投资专家组成的专门经营者,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是经营与监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基金管理人由投资专家组成,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托管人由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依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处置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法合规。对基金管理人而言,处理有关证券、现金收付的具体事务交由基金托管人办理,自己则可以专心从事资产的运用和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投资人负责。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在基金契约或基金公司章程中预先界定清楚,任何一方有违规之处,对方都应当监督并及时制止,直至请求更换违规方。这种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有利于基金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基金运用的高效。         但是,这种机制的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是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分开,由不具有任何关联的不同机构或公司担任,两者在财务上、人事上、法律地位上应该完全独立。
       三、投资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投资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也就是说,基金投资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管理。对投资人而言,把基金资产委托专门的机构管理,可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对基金托管人而言,必须对基金投资人负责,监管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使其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基金投资人勤勉尽职,保证资产安全,提高资产的报酬。工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