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的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2)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与央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和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等。
(5)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6)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7)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8)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9)境外机构投资中国国债和地方政府债,所获利息和转让价差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10)跨境应税行为。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出口服务和无形资产,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缴纳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按规定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后,在发生相同跨境应税行为时,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11)从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底,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向金融机构贷款(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此前的50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收入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