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做税期限——纳税期满后,应缴税款实际缴纳的期限,即从纳税期满之日起,多少天内申报报纳税。超过期限,即为欠税。此外,有的税种还规定了预缴税款期限和结清(清缴)期限。
1)核准延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应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款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预缴,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2)法定延期。納税人在纳税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至第1个工作日;在纳税申报期若遇3日(含)以上法定节假日的,可按节假日天数顺延。假设某企业某税种是每月1-10日为纳税期限,元旦1-3日为法定节假日,1月10日是星期六,其纳税期限的最后一天应是1月15日。
(4)納税义务与纳税期限的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发生时间,它是确认纳税期限的起始点。在各个税收实体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应税行为的发生时间。与财务会计有所不同,税务会计确认有的基于收付实现制,有的基于权责发生制,因涉税事项和税种的不同而不同。佛山工商注册